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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超70平方米

云南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超70平方米
2021-10-08 14:12:01来源:昆明日报

日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云南省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意见稿》提到,“十四五”时期,各城市要加快建立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其中,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应力争达到30%以上,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昆明市作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要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筑面积不超70平方米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全省“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意见稿》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包括各行业产业工人、新业态就业人员、教育及医疗卫生等行业新就业大学生)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应少于筹集总套数的70%,结合城市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较大的户型。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原则,租金标准接受城市人民政府指导管控,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

为确保住房品质,《意见稿》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要突出户型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水、电、气、暖、路、通信、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要配套齐全。项目要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住宅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完成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拎包入住”条件。新建和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根据绿色建筑建设标准,鼓励按照近零能耗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并享受建筑节能相关奖励政策。鼓励发展数字家庭,提高居住品质。

全流程审批时限

原则上不超过70个工作日

在强化土地支持政策方面,《意见稿》要求,昆明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城市,要积极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昆明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城市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宿舍型、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产业园区配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对闲置、低效利用的,经合法批建并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明确,昆明等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发展城市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以将总用地面积的2%至3%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鼓励采取“限地价、竞配建”的方式提高配建比例。积极探索在城市更新、城市基础设施综合等项目开发中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存量房源品质提升、工业园区转型升级等项目多渠道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昆明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要求,2021年,保障性租赁住房自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70个工作日;采取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精简立项用地规划手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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