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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因保单分割问题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妇女报  

离婚案件中,因保单分割问题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委会委员王秀全以2个案例进行了相关的普法。(以下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分

王强与夏芳结婚后,夏芳买了两份人寿保单,投保人都是夏芳,被保人是夏芳、王强。后二人于2018年9月协议离婚,未对保单进行分割。2018年11月,夏芳将两份保单退保,获得退保金分别为5.1万元、5.2万元。2020年3月,王强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退保金的一半。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人寿保单,保单现金价值属夫妻共同财产。判定夏芳支付王强一半作为补偿,共5.15万元。

律师说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人寿保单现金价值,属夫妻共同财产(但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寿保单保险权益一般不能分割)。如涉及夫妻离婚,按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这就意味着保单现金价值未必按照均等的原则分割。

未经同意买保险,算转移共同财产吗

闫娜偶然得知,前夫孙海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买了4份人寿保单:2003年,投保分红型保险,每年缴纳5000元,截至双方离婚时共计支付保险费6.5万元;2014年,投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每年3890元,截至离婚时共计支付保险费7780元;2014年,投保终身年金保险,保险费每年3.04万元,截至离婚时共计支付保险费6.08万元;2015年,投保年金保险,保险费每年10870元,截至离婚时共计支付保险费1.08万元。闫娜认为孙海东的行为属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起诉孙海东返还全部保费19.46万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海东所购买的4份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为婚生子女孙笑笑,虽然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孙海东,但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均为孙笑笑,故应视为夫妻双方出于为子女利益考虑的赠与行为。购买4份保险合同的时间跨度较大、总体金额不高,并非短期内大量投入资金,即使闫娜不知情,也不应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对这类主张,法院会结合保险合同签订的时间、保险费的金额、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等考虑。1.如一方购买人寿保单时,夫妻感情状况良好,法院一般认定投保人不存在侵害共同财产的故意。2.如投保人在感情状况恶化时投保,法院会根据保费的金额大小、投保人历史投保记录、投保惯等判断。如投保人所投险种的保费金额较小,法院一般不会认定投保人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3.如夫妻双方的家庭经济状况较好,资金充足,法院会考虑缴纳的保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比例来判断。

提醒不要擅自为第三人买保险

王秀全特别提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要擅自为己方父母、非婚生子女等第三人买保险。目前,《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裁判投保人向另一方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的一半(而不是“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属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建议优先配置重疾险、意外险、高端医疗保险等,最好是趸交保费。这些保单现金价值不高,即使在离婚时要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付出的对价也较少;当疾病发生时,获得的保险金属个人财产,可为自己的生活提供充足保障。

关键词: 离婚案件 保单分割 纠纷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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