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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提出“Redmi”商标具有较高独创性和显著性的主张,法院认定依据不足

来源:IT之家  

企查查 App 显示,4 月 26 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小米公司就“Redmi”品牌的恶意抢注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上诉,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小米提出“Redmi”商标系其独创设计而来,具有较高独创和显著的主张,法院认定依据不足。

IT之家了解到,涉及纠纷的专利类型为第 16 类,类似群:1601-1607;1609;1611;1614;1618;1620),包含:纸;复印纸(文具);卸妆用纸巾;纸或纸板制广告牌;印刷品;纸制小雕像;印刷出版物;杂志(期刊);宣传画;包装用纸袋;文具盒(全套);笔;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模型材料;文具。

关键词: 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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