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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发展一所长收73万贿赂 胁迫供应商合作招标超1亿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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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串通投标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出一则双汇发展技术中心工艺流程所所长与供应商合谋、串通投标、从中牟利。该案涉及供应商品价值超1亿元,双汇发展报案称损失超过5000万元。

中间人撮合帮不符合资质公司中标

2016年,许某在附件举行婚宴期间,上海青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厦某某发现许某与河南双汇发展技术中心工艺流程所所长翟某某关系不一般,想向双汇供应TG酶。于是,许某先后见了青瑞食品销售副总汪某和老板刘博士。

之后,许某联系翟某某。翟某某表示,只要质量没有问题,青瑞食品的TG酶可以参与双汇招标,并让许某和青瑞食品谈个底价,在底价的基础上加一部分钱作为最终报价,差价作为提成(劳务费)。

经过与青瑞食品的协商,最终敲定底价为63.5元/kg。随后,青瑞食品参加TG酶的招标,翟某某告知许某,让以75元/kg报价。但青瑞食品不符合双汇发展制度文件中“取得生产许可证不低于3年”的要求。

为了帮助青瑞食品中标,翟某某向双汇发展采购中心副主任张某某许诺好处。在翟某某的撮合下,张某某明知青瑞食品资质不符合规定,引进青瑞食品参与双汇发展组织的TG酶招标,将历年招标价格信息告知翟某某并为投标价格提出参考意见。2016年12月招标报价74.5元/kg成功中标。

青瑞食品要求给好处费时提供正规发票,2017年许某在杭州富阳成立了杭州富阳汇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向青瑞食品开具8次发票,总金额147.22万元,钱都是通过青瑞食品对公账号转到惠东食品的对公账号上。

许某证词表示,按照与翟某某的约定,分两次在漯河给了翟某某六十多万。张某某于2017年下半年分两次收取翟某某好处费共16万元,案发后退回翟某某。

多家供应商共谋轮流中标维持利益关系

许某与翟某某为保持既得利益,商议由许某联系泰兴东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总监顾某、江苏一鸣生物股份董事长史某某和副总陶某某、青瑞食品汪某在上海FIC展会附近的咖啡馆召开会议,几个人商定“有钱一起赚,不搞恶性竞争”。

在串谋的过程中,许某曾向翟某某表示,与一鸣生物和东圣生物谈的并不顺利。翟某某则向徐某表示,只要两家同意,双汇可以增加TG酶的用量。之后三家同意一块做招标。

2017年6月双汇发展组织TG酶招标前,许某组织三家公司议定由一鸣生物中标。

2017年6月21日许某到漯河给翟某某送钱时,翟某某告诉许某中标价控制在81-82元/kg,由许某电话联系以上三家公司安排报价,最终一鸣生物以81元/kg中标。事成之后,一鸣生物分两次给许某好处费131万元。

2017年12月,许某通知三家公司双汇要组织2018年上半年的TG酶招标,让三家公司以抓阄的形式确定谁中标表,但三家未达成一致。许某向翟某某反馈,翟某某则表示:不做就算了,如果做的话就能提高TG酶的用量,不做的话就减少他们的用量,或者寻找TG酶的替代产品。第二天,三家就达成了一致意见。

2017年12月21日,翟某某告诉许某TG酶报价控制在77-78元/kg,许某组织东圣生物顾某、一鸣生物陶某某、青瑞食品刘某在上海维也纳酒店议定由东圣生物中标,由许某安排三家公司报价,最终东圣生物成功中标。事成后,东圣生物给许某好处费75万元。

在这两家中标之后,许某分三次送给了翟某某共计20万元现金。

以上三起事实双汇发展的翟某某共收取许某好处费73万元,案发后退还给双汇发展,经查,该款已上缴漯河市召陵区国库。

双汇发展报案称经济损失达5000余万

根据双汇发展的保密制度规定,公司尚未公开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招投标等各类信息属该公司保密范围,只限与该项工作有关的主管部门、执行部门、监督部门相关的人员知晓,所有接触保密资料的人员仅限本人工作使用,不得私自复印、摘抄和传阅,不得对外泄露或出卖。

双汇发展的报案资料显示,证实一鸣生物、东圣生物、青瑞食品是双汇发展的TG酶的供应商。双汇发展共向三家公司支付货款1.08亿元供货965吨,平均单价112元/kg。双汇发展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这三家公司都需要经过许某才能向双汇供货。许某操作三家轮流中标,三家按照一定的差价给他回扣。经双汇发展进行市场调查发现TG酶的市场均价为63.5元/kg,东盛生物和一鸣生物给双汇发展供应TG酶的价格均高于对金锣公司的供应价格。双汇发展称,上述行为给双汇造成经济损失5000多万元。

虽然上述串通投标的行为给双汇发展造成了损失,但双汇发展还是对东圣生物、一鸣生物及其相关人员予以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结果如下:

一、许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二、翟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三、张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四、陶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顾某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许某的违法所得274.22万元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许某和翟某某提起上诉。许某称协助青瑞食品中标不应认定为犯罪,获得的是合法收入;与翟某某系合作关系,未向其行贿;所得收入均已缴纳相关税款,在犯罪数额中应予扣除。翟某某则辩称,帮助青瑞食品中标非利用职务之便,该部分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所得;原审拆分罪名,将一个犯罪行为,拆分成三个罪名。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两人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 双汇发展 73万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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