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创事记 >

深圳审结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来源:深圳晚报  

深圳一男子不幸因病去世,留下一大笔遗产,三位遗产继承人为谁来管理遗产发生了分歧。近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该起继承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这也是民法典实施以来,深圳审结的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三位继承人因遗产管理问题起争执

2020年8月,老王(化名)不幸因病去世,留下的遗产中包含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应向老王支付的48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老王生前已向该案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管辖法院某法院申请执行,后因老王去世,某法院裁定该案中止执行,申请恢复执行需由老王的遗产管理人办理相关事宜。

老王的母亲李姨(化名)、妻子向姐(化名),以及与向姐的婚生子小王(化名)均为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面对谁来担任老王遗产管理人的问题,三人起了争执。李姨和小王希望三人共同担任遗产的管理人,但向姐不同意。向姐认为,李姨年岁已高,不适合担任遗产管理人;小王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履行管理职责。几番商议后没有结果,向姐诉至福田法院,请求法院指定自己为老王遗产的唯一管理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姨和小王认可向姐的主张,均同意指定向姐作为老王遗产的唯一管理人。福田法院认为,老王的配偶向姐、儿子小王、母亲李姨作为老王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均同意由向姐作为老王遗产的唯一管理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相关规定,判决指定向姐作为老王遗产的唯一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相关问题解决提供新路径

据介绍,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遗产管理是为了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随着我国老年人数量的逐渐增加,遗产继承案件随之增多,遗产的范围与数量也越来越大,不仅种类繁杂,而且形式各异,民法典中新创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为遗产继承及管理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

“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遗产的范围越来越大,管理遗产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要求遗产管理人具有一定的能力和素质,法院应秉承有利于遗产保护的原则,以及维护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原则,结合具体实际情况,选任合适的遗产管理人。”福田区法院的承办法官表示,被继承人老王虽于民法典施行前去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无规定,但老王的遗产未析产分割持续至今,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 管理人 案件 遗产 深圳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