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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起漳州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

来源:海峡导报  

职工家庭在办理公积金提取时不再受公积金贷款次数和房屋套数的限制;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政策……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日前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政策的通知,相关政策自今年3月10日起执行。

具体调整有:一是职工家庭购、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房屋套数限制。也就是说,为支持缴存职工改善住房需求,调整放宽了缴存职工购房或还贷提取公积金的限制。二是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长泰区、南靖县、和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区不低于30%)。职工家庭已使用并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长泰区、南靖县、和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区不低于30%)。以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三是资金使用率达到90%(含)以上时,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精神,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四是在漳州市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政策,具体管理办法制订后再另行公布。

此次公积金政策调整前,二套房及以上不可提取不可贷款,调整后,二套房及以上可提取不可贷款。二套房及以上首付比例,调整前华安、常山为20%,调整后长泰区、南靖县、和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区二套首付都是30%。(海峡导报记者 赖雅红)

关键词: 漳州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次数 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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