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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主要有3种情形

来源:中工网  

职工胡先生向本报反映说,他日在家具商场花1200元购买一个衣柜。因担心日后衣柜出现质量问题,他便要求售货员开具发票。售货员称发票在老板那里,等老板开具发票后通知他过来取。但过了一个星期的时间,他也没有接到电话通知。他问售货员怎么回事儿?售货员说,她问过老板,老板说个人购买的商品无需单位报销,不用开具发票。

他想知道:商场经营者可以以上述理由拒绝给个人开具发票吗?

法律分析

涉案老板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应当为胡先生开具购物发票。

发票是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经营者有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所开具发票的依据是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并无单位需要报销、个人无需报销的区别,不能以单位需要报销就开发票,个人不需要报销就不开发票。

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因此,经营者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主要有3种情形:

一是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出具的。我国对发票的管理是严肃的、严格的,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发票的相关问题有着明确规定。例如:《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是依照商业惯例应当出具的。商业惯例是指人们在商业活动中普遍遵守的准则,是人们在长期的交易活动中形成的惯做法。在依照商业惯例应当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时,经营者也有义务出具,反之,则不必主动出具单据。例如:商店里出售橡皮、铅笔等小额商品,一般不开发票,而大宗货物买卖和运输等则形成了开具发票的惯。

三是消费者索要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虽然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商业惯例不必开具,但消费者索要发票时经营者不得拒绝,更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刁难。

本案中,家具商场必须为胡先生开具发票,其理由是胡先生在这里购买了商品,家具商场有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再者,涉案商品价值较高,胡先生也明确要求开具发票,无论依惯例还是按金额,家具商场都不得拒绝。

此外,《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其中第(一)项则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若家具商场不履行义务将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

(据劳动午报消息 程文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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