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三文娱 >

恋爱期间收到的红包 当情侣分手后是否应当返还?

来源:中工网  

【案情介绍】

曹先生和蔡女士曾经是同学,2021年春,两人在同学微信群聊天中重新建立联系,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热恋期间,每逢纪念日、节日和蔡女士的生日,曹先生都会向蔡女士发红包、转账表达爱意。

但好景不长,几个月后,蔡女士提出分手,曹先生同意,但要求蔡女士返还交往期间收到的红包。经统计,从2021年4月至同年8月,曹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分15次向蔡女士转账共计35000元。后蔡女士通过微信、支付宝分5次归还曹先生11000元,剩余24000元一直未还。曹先生多次打电话催要,但蔡女士拒不返还。曹先生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蔡女士归还其24000元。

那么,恋爱期间收到的红包,分手后是否应当返还?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财物,或为另一方购置的个人物品,自愿发送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数字的红包或转账等属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行为。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赠与行为,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并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行为,被赠与财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在赠与行为不存在效力瑕疵时,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予以返还。应认定为无偿赠与。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一般不予返还。

本案中曹先生与蔡女士为情侣关系,曹先生给蔡女士在恋爱时所发的红包都是纪念日、节日和蔡女士的生日等特定的时间节点自愿给予馈赠,当蔡女士收到红包时,则交付完成,财产已经发生转移,曹先生无权再要求,所以蔡女士无需返还。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 宫祥兰)

 

关键词: 恋爱期间收到的红包 收到的红包 情侣分手后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