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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租房?经租房相关的法律是什么?

来源:平潭在线  

律师解析:

经租房是指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1958年前后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收取房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租房。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相关法律

《中国共产党党史》,《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等中央权威著作均未认可经租房属社会主义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1956年已经基本完成,而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经租是在1958年大跃进期间相继开展起来的。

《北平市军管会关于北平市房屋问题的布告》中规定:城市房屋之占有关系及由此产生的租赁关系,有别于封建的半封建的土地制度,现在不但不应该废除,而且应该予以合理之保护,此乃我人民政府之既定政策。

(一)一切公私房屋之所有人,应即将其所有房屋向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作确实之报告,请领登记证,并照章缴纳房产税。

(二)政府依法保护各阶层人民在本市的房屋所有权。

这一宗旨在建国后的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中作了具体体现:第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文化大革命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64)法研字第80号《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因违反《物权法》于2008年12月24日被撤销。这意味着在法律上经租户仍是其经租房产的所有人。

然而法律的阳光并没有照到经租户们的现实中,除侨台政策而少量归还的经租房外,绝大多数经租房目前仍然未能回到当年的经租户手中。更为凄惨的是在全国各地的强拆运动中,当年贡献给国家半个多世纪的经租房的房产权仍被认定为“产权不明”而遭到房地产开发商的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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