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智东西 >

徐州首次在市场监管领域明确12种情形可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来源:徐州日报  

为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探索在市场监管领域采用柔监管新方式,于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执法实践,制定并出台了《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强制清单》)。

据了解,《不予强制清单》的制定和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为市场主体的生存和发展营造更为宽松制度环境的同时惠及更多企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探索在市场监管领域采用柔监管新方式,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予强制清单》的制定主要遵循合法、适当审慎(即非必要不强制)、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等原则。共涉及知识产权、广告、企业监督管理、计量、价格、食品等业务领域,以及广告法、商标法、价格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不予强制清单》首次在市场监管领域明确了12种情形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是对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共10项。在综合考量违法行为情节及社会危害的基础上,结合各业务领域执法特点,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别、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及涉及的法规规范进行了明确。例如,在食品安全领域,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而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属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根据各业务领域的执法情况,确定了部分领域不能适用的特殊情形。例如,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如果经营活动涉及许可事项且未取得许可的,不属于可以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需根据违法事实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是对于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共1项。

三是具体执法中能够有效落实“非必须不强制”原则的,不予实施强制措施,共1项。但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仍然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对于《不予强制清单》中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徐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通过责令改正、提醒、告诫、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记者 陆铭)

关键词: 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 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