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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法院提起诉讼 应该属于哪里管辖?

来源:柳州晚报  

2022年4月10日,家住桂林市的赖女士与家住南宁市青秀区的邱先生在柳州市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赖女士购买邱先生位于柳州市城中区河东路的一栋别墅,房屋售价为500万元人民。该合同还约定:赖女士应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付清购房款,邱先生应于收到全部购房款后7天内将房屋交付给赖女士,并立即办理过户手续;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赖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邱先生至今拒绝交房。赖女士无奈,决定将邱先生告上法院,但不知该向被告邱先生所在地法院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还是向涉案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民事诉讼案件,一般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院管辖权,即一般而言,原则上应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房屋买卖合同涉及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由于涉案房屋位于柳州市城中区,因此应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理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杨好好)

关键词: 支付违约金 全部购房款 房屋买卖合同 南宁市青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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