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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政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 项目经费类别由承担单位确定

来源:仪器信息网  

在先后实施了“完善科研经费管理19条”“松绑+激励20条”“包干制”等三轮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后,山东在对科研人员放权赋能的道路上继续“加码”。

4月中旬,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解读刚刚出台的《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32项创新性政策,明确为科研人员简除烦苛再“松绑”,通过扩大预算编制自主权、预算调剂自主权、结余资金留用自主权,以及经费包干制范围,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

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事关激发创新活力。据了解,山东已先后实施了三轮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效果不错,但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科研人员获得感不足等问题也“浮出了水面”。

聚焦“解决真问题”和“真解决问题”,新政瞄准痛点,重点在六个方面靶向发力。

首先,新政从便利科研人员的角度做“减法”,简化预算编制申报的内容和流程。据了解,新政将大力推行“经费测算说明制”等容缺申报方式,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均无需编列预算科目,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即可,并且在评审时还可以作出补充完善。

此外,围绕简化费用类别确定程序,山东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在下达具体科研项目预算时,不再区分费用类别,改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下达项目科研团队时再确定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总体额度,使费用确定更加贴合科研一线实际。又如,围绕扩大预算自主权,进一步拓展包干制实施范围,将人才和软科学领域项目纳入试点范围,并鼓励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自主开展试点工作。

“《意见》通过放权赋能,使科研经费拨付更‘快’、经费使用更‘活’、工作保障更‘优’。”山东省财政厅厅长刘兴云向记者介绍,新政策实行“直通车”限时拨付管理,预算批复下达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预算调剂权下放至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以外的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对急需的科研设备和耗材,实行“特事特办、随到随办”采购机制。

在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科学学研究所所长李海波看来,新举措充分体现了山东对科研人员的尊重与信任,是为创新“减负”。他提到,“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使用直接经费,无需审批”这一改革举措,有利于建立基于信任的科研活动契约关系,使科研管理更灵活、更高效,更加符合科研创新规律,让科研人员不因经费使用而束缚了“拳脚”。

“落实‘经费服务于人’的理念,是《实施意见》的基本遵循和鲜明主旨。”刘兴云表示,一方面,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实施“双研判、双提醒”,并承担科研财务决算编报,以便科研人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搞科研创新;另一方面,把人的因素作为创新核心,加力推出一揽子对科研人员的组合式激励措施,着力构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收入分配新机制。

针对绩效支出“有没有钱、敢不敢发”和绩效报酬“主要由谁发、重点发给谁”的问题,新政明确规定,对科研间接费用扩大计提基数、提高计提比例,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对高层次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绩效工资倾斜等多样化的薪酬激励方式。

关键词: 项目承担单位 间接费用 项目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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